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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思之律师是“旧时代”来的人:民国十六年出生,幼名天续,学名尔龙,因日寇入侵,未及小学毕业即流亡西南;1943年参加中国学生志愿远征军,赴印缅战区;1947年考入朝阳大学,参加地下党,改名思之。

朝阳大学是民国法学教育重镇,但是张思之说:“我在朝阳并没有打下法律基础,我的法律知识初始是在法院跟老推事们学的……后来在人民大学进修了一年,算补课吧。”

“老推事”是北平法院的旧法人员,“法学功底深厚,经验也丰富,判决书写得言简意赅”。革命胜利后,张思之随部队接管北平法院,“表面上是‘监督’,实际上是‘偷艺’”,学习老推事们如何开庭、审案、推理、下判,“他们够得上我的启蒙老师”。

1955年,新政权筹建律师制度,张思之参与筹备北京市律师协会,又负责组建第三法律顾问处,成为新中国第一代律师。但是,这段律师生涯,张思之主要负责行政事务,“除了每周参与三个半天的法律咨询之外”,只办了“一个半案子”,就成了“京城律师界头号右派”。1958年,张思之下放昌平山郊劳动改造,直至1972年调任中学语文教师,“整整15年的蹉跎岁月”,“类如农奴”,备尝艰苦。

1979年夏,组织要求张思之归队。但是,历经政治运动,法院已成伤心之地,张思之“宁回律协也不去法院”。律师制度恢复重建,步履维艰。张思之主持律协事务工作,并重执律师业务,时年已五十有二。

从“两案”开始,张思之律师承办的多是“大案、要案”,压力不言自明,但却坚决“不做政治花瓶”。“司法局口头规定作‘无罪’之辩的案子必须请示他们批准,我一贯取抵制态度。”诸多案件,“律师辩护,形同虚设”,但“即令是‘走过场’,也要严肃对待,认真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每一项权利。”张思之律师曾当庭痛斥政法机关“公然编造‘笔录’”、“欲加之罪”、“凭什么如此霸气,这等专横”、“刑讯逼供是对政治文明的反动”、“彻头彻尾的专制”、“暗箱操作”、“还有什么司法透明,奢谈什么司法公正”。

中国律师执业,“时见飞流险滩,常逢雨横风急”。张思之主张律师应当是天然的人权主义者,要与专断和特权势同水火;律师实务中,面对权势,应“威武不能屈”;维权高于维稳,“不维住人民的权,就没有社会的稳”;律师执业,冷静但不排斥激情,坚定但亦进退有度;律师应辨别真相,说理有度,处事有节,“言其所应言,行其所当行,止其所不得不止”;坚持法律至上,但并不排斥政治立场;避免法律问题政治化,但也应有政治智慧;必要时可以妥协,但要有底线,在原则问题上绝不后退半步。

张思之律师毫不避讳其执业屈辱史。庄学义“玩忽职守”案,加格达奇中级法院院长召开记者会,嘲讽“北京的律师什么都不懂,连法律常识都没有”。张启生“贩毒”案,律师按约去广东省高级法院面谈,却被法官晾在法院门口,空等半天。李某“间谍”案,律师被阻挠阅卷与会见,却被有司向当事人诬称“律师极端不负责任,法院一再跟律师联系,他不来”。四川某爆炸案,律师手续完备,却被法院设计阻拦,失去介入辩护权。魏某“反革命”案,法院故意漏卷,并剥夺律师阅卷时间。至于当庭发言屡被制止,律师函件被弃如敝履,更是“徒有惊诧,空余无奈”。但是,张思之律师“尚未气馁,并不沮丧,也不会怨天尤人”,不畏前路艰难,不畏航线险阻,亦绝不由此歇步。

中国刑辩律师,或被有司构陷,张思之律师屡屡为之呐喊。台安律师“包庇”案,张思之质问“何故捕我律师”;凌霄松律师“伪证”案,张思之大呼“令人不解”;李庄“伪证”案,张思之痛斥“玩弄证据,背离正义”;王向光律师“伪证”案,张思之高呼“岂容迫害律师”;李奎生律师“诈骗”案,张思之怒斥“收拾律师,无所不用其极”。

张思之对律师制度“满怀‘自恋’,充溢热爱”,但并不护短。“律师是最该自重的职业”,但是律师队伍“泥沙俱下、鱼龙混杂,惟利是图者很多,沽名钓誉者也不少”,其中亦不乏“讼棍、黑律师、各类犯罪分子”。在苏利民法官受贿案中,张思之律师当庭建言:“案中材料证明,我的律师同行吕绍东等二人实是律师中的败类,他们为自己的客户介绍贿赂,出谋划策,而后互相勾结,连续实施行贿活动,硬是把一个原本优秀的法官拖入几乎是万劫不复的绝境,如不依法追究,何来公平?如不予惩办,天理难容!我郑重恳请法庭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,使该当依法惩办的讼棍不被轻纵,以儆效尤,从而纯洁我们的律师队伍。”

张思之律师执业生涯胜少负多,但是刑事辩护之功并不表现为一时胜负,“而在于对错与是非”。张思之律师办案行文,常申明“此件请存卷备查”,乃坚信“历史是公正的;历史的审判必然也是公正的!我从未怀疑,公正的历史会还无辜者以清白。”庄学义案在十七年后获得平反,陈星反革命案申诉近三十年也终获成功,即是历史的回声。

张思之律师执业近五十年,为弱者辩护,为公义疾呼,为冤案奔走,为权利奋斗,奉献“热血、辛劳、眼泪和汗水”,如同他所常念法国作家左拉(Emile Zola)之言,“我在此采取的行动,只是为了促使真理和正义大白于天下。我只有一个目的,以人类的名义,让阳光普照在备受折磨者身上,人民有权得到幸福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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彭益鸿

彭益鸿

8篇文章 28天前更新

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,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,先后毕业于浙江大学、复旦大学法学院,在《中国不动产法研究》《中山大学法律评论》《光华法学》《南方都市报》《人民法院报》《中国社会科学报》等发表多篇学术论文、法律评论。工作电话:131-2227-6110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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